《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解读

政策详解

(一)税收政策

1.试点企业购买以下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1)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

(2)保税: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3)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区外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2.试点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适用的税收政策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2)缴纳进口税收: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3)保税: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4)适用出口退(免)税:离境出口的货物;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海关监管政策

1.进口自用设备

按照设备账册管理。设备账册内自用设备年度暂免进口税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以上一年试点企业产品内外销的实际比例征收税款。期满自动解除监管。

2.保税货物

试点企业进出保税货物,应当设立一般纳税人企业专用电子账册。

3.非保税货物

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4.自用设备的监管


自用设备:自用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年度暂免进口税收。

其中:内销金额为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外销金额包括离境出口的、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和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金额。

期满自动解除监管,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

(三)适宜企业类型

1.料件成品均有进出口且国内采购比例较大的企业;

2.货物内销比例大且进口自用设备金额不大的企业;

3.保税料件缴纳税款及缓税利息低于成品缴纳税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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