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概述

为推进综合保税区整合优化发展,满足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以及海关监管的新要求,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管理、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管理、区内货物管理、区内企业管理等方面,有力提升综合保税区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对促进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助力其更好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政策详解

1.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

该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比如第五条在《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又根据国发3号文件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第十八条明确了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下,相关货物进出区时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海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海关手续。

2.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

比如该办法第一条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第十、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

3.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比如该办法不再保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的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大、企业多、就业人员数以万计,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对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及物品的餐饮、日用消费品和充电桩等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等有实际需求,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4.强调协同治理

比如该办法第四十条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如食品生产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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